11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江西省大余县邮政局的申请,维持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大余县邮政局罚款3万元的决定。 中国金融大典 申请人郭启云与被执行人大余县新良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遂川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大余县新良啤酒有限公司给付郭启云货款36万元,逾期后大余县新良啤酒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郭启云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07年9月19日赴大余县邮政局池江支局,在手续完毕,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要求划拨已被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大余县新良啤酒有限公司帐户的存款时,大余县池江支局工作人员以要请示领导等种种理由推诿,并在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栏内签写“我支局没办此业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大余县邮政局不服,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